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士官学院 定向培养士官生预警淘汰和补充管理规定 ( 试 行 )

发表日期:2019-03-01

 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军民融合发展战略,不断探索联合培养人才新模式,培育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士官人才,进一步加强定向培养士官生教育管理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是以教育部、军委政治工作部、军委国防动员部《关于做好2016年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为指导,是对定向培养士官生进行预警淘汰和补充工作的基本依据。

第二章  目的原则

第三条 工作目的
加强教育、严格管理,警示后进、激发动力,择优补录、良性发展,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确保为部队输送优秀士官人才。

第四条 工作原则
(一)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。按制度、按规则、按程序办理士官生预警淘汰和补充的各项工作。
(二)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保证士官生预警淘汰和补充工作的严肃性,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。
(三)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。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,依据事实,惩戒恰当。

第三章  预警机制

第五条 预警处理的方式包括:批评教育、书面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预警通知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情节予以预警。
(一)思想不稳定,专业学习和军政训练不积极,自我要求松散,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活动1次,进行批评教育。
(二)学期内无故旷课达4学时(含军政训练),考试(考查)课程1门不及格,经补考后及格,责成写书面检查。
(三)学年内无故旷课达8学时(含军政训练),考试(考查)课程2门不及格,经补考后及格,进行诫勉谈话。
(四)学制内无故旷课达16学时(含军政训练),考试(考查)课程3门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或1门补考后不及格,下发《预警通知书》。
(五)违犯校规校纪和士官生管理规定,受到行政严重警告(含)以下处分的,下发《预警通知书》。
(六)学期内军事训练综合成绩不及格或两项科目(含)以上不及格的,下发《预警通知书》。

第六条 《预警通知书》由士官学院(二级学院)按程序办理。

第四章  淘汰机制

第七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淘汰:
(一)思想政治方面
1.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,散布反党、反社会主义言论,参加非法(邪教)组织和活动。
2.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。
3.献身国防思想不坚定,无正当理由坚持退出定向士官培养,经批评教育无效。
4.采取其他手段,拒绝、逃避到部队服役。
(二)遵纪守法方面
1.触犯国家法律受到行政拘留处罚,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。
2.违反规定转学、转专业、考学、结婚,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。
3.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学校行政记过(含)以上处分或累计纪律处分达2次。
4.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(含网络、信件或移动通讯等途径)泄露军队秘密或者造谣、诬陷他人。
5.不服从管理,顶撞、辱骂、威胁老师,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,经预警教育,拒不改正。
6.在执行学院下达的任务中消极怠工、玩忽职守,造成严重后果。
7.因男女交往,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8.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。
(三)学习训练方面
1.学期内无故旷课达8学时(含军政训练)或考试(考查)课程经补考2门不及格。
2.学年内无故旷课达16学时(含军政训练)或考试(考查)课程经补考3门不及格。
3.学制内无故旷课达32学时(含军政训练)或考试(考查)课程经补考4门不及格。
4.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业、推迟毕业或未取得毕业证书,达不到培养目标。
(四)身心健康方面
1.因身体疾患,经一年时间治疗仍不符合国防部颁发的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》([2015] 1号)。
2.有严重心理障碍,不能适应正常的学习和训练。

第八条  学年内累计2次以上预警和其他不适合培养对象。

第九条  淘汰方式分为转入普通班学习和作退学处理,由士官学院上报定向培养士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报接收部队备案。除因身体原因被取消定向培养士官生资格的学生外,均要向学校补缴被装、服装等相关费用。

第五章  补充机制

第十条  因招生或淘汰而缺少的定向培养士官生名额,依据有关文件通知精神,由士官学院协调相关部门完成补充工作,确保生源质量。

第十一条  补充工作方案审定和公布
(一)士官学院协调招生就业处、教务处、二级学院联合拟定补充方案,报定向培养士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,并呈报招收部队、北京市征兵办公室审批备案。
(二)士官学院向全校公布当年缺额情况、补充条件和时间安排。

第十二条 补充工作录取原则
(一)补充对象为相同相近年级学生。
(二)根据缺额计划,按高考成绩或上学年两个学期的期末成绩综合排序,并参照上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分,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补充。
(三)同等条件下,中共党员、军人子女、烈士子女、优秀学生干部优先录取补充。

第十三条 补充工作程序
(一)相关学院按规定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,组织学生自愿报名。
(二)报名学生经体格目测、病史调查和学习情况、现实表现考核,按所缺额计划数的3倍择优确定补充对象。
(三)士官学院会同教务处对符合条件的补充对象进行审核,确定拟补充学生名单,报送定向培养士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(四)士官学院组织报名学生参加由招收部队、驻地兵役机关的体格检查、政治考核、面试,合格者为补充对象。
(五)士官学院协调教务处调整补充学生学籍信息,并制定补训实施方案。

第十四条  补充工作时间安排
宣传报名、体格检查、政治考核、面试、录取补充、学籍完善和上报招收部队的时间,按当年上级规定办理。

第十五条 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对补充工作的全程监督、质询和检查,追究定向培养士官补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,保证定向培养士官工作的严肃性和学生的正当权益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  

第十六条  本规定由士官学院负责解释。
  

第十七条 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士官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7年5月2日